摘要
监督过失犯罪,其成立范围没有脱离过失犯罪理论的共通原理。不过,监督过失犯罪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对其成立范围应做准确理解,需要关注被监督人故意犯罪、监督人履行注意义务以及因果关系阻却等情形。监督过失犯罪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客观性和规范性,这是认识监督过失犯罪的重要内容。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因果关系不同,监督过失犯罪因果关系还具有层级性或链条性。确认监督者的过失责任亟需构建合理的辨析机制,以确定监督过失犯罪因果关系可以回溯的环节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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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