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功能主义行政执法适应现代规制国家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导控任务的需要,将功能性论据通过目的或结果等通道引入到个案之中,以工具化的法律贯彻特定的政策、目标或落实国家的价值偏好。功能主义执法逻辑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极易被推到极端,使权利的门槛被踏平,法律规范的防火墙功能丧失,因而其负面影响必须得到控制。为此,需要以权利思维去校正系统功能迫令的过度驱使,以权衡方法进行竞争性利益的审慎衡量,以充分的论证来证立可归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