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与社会性的特征。其犯罪构成应准确把握犯罪主体"非法"与"合法"、犯罪对象"不特定"以及吸收"存款"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性罪名,二者在主观、客观方面均存在区别。客观上,集资诈骗罪需要以"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收集"资金",资金的外延宽于"存款";主观上,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需要特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