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宪主体是违宪构成的第一要件 ,研究和界定违宪主体意义重大。界定违宪主体应遵循这样几个角度 :考察并尊重宪法控制权力的基本功能、阐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宪法精神及是否具备宪法责任能力。国家机关及某些行使公权力的特定的社会组织符合上述标准 ,应具有违宪主体资格。而公民个人不应成为违宪主体。慎重对待第三者效力理论之利弊 ,只能将其作为例外情形有限适用。并非违宪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然导致合宪与否的结论 ,应对合宪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加以区别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