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易将还手认定为互殴,继而排斥正当防卫的适用,是正当防卫司法异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刑事领域,权威规则的缺失、诉讼程序的不完善也是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在行政领域,立法机关对正当防卫重视不足,而实务中的调解结案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一缺陷。与正当防卫相关的基础理论如果不能转化为权威规则,对扭转这一异化局面的影响力将会相当有限。有必要确立一般性规则:在普通争吵、偶发矛盾的场合,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手造成先动手一方轻微伤、轻伤的,不负行政、刑事责任;造成先动手一方重伤、死亡的,依据必需说的标准,综合现场情境认定是否为防卫过当。将互殴限定为有事先约定的情形。使生活中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变为"先下手遭殃,后还手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