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拥趸者把特殊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以及刑罚预防功能论作为立论基础。主张限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者则把一视同仁对待原则、起诉严厉主义以及刑罚报复功能论作为反对基础。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与“法与时变”法律认识论为弥合分歧提供了理论依据,犯罪数量的增长及犯罪结构轻刑化为弥合分歧提供了现实基础。理论分歧的弥合应围绕罪名边界不清、悔罪表现难界定、附加条件设置不合理、考察与帮教机制缺失等问题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