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营企业合规过程中,被发现有相同性质的“过去违法行为”未作处置,对企业合规不起诉不生影响。这是因为,“过去违法行为”与犯罪分子的认罪认罚并无挂钩;从违法行为的时间、次数、主观方面等可以判断出行为人再犯可能性较弱;行政合规的程序激励模式和重罪案件合规不起诉的法理基础,决定了重责案件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