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强政策性、社会属性和风险外溢性等特殊属性,金融合同的无效认定有别于一般合同,在涉及虚拟货币的金融合同中尤其突出。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合同无效认定的尺度不一。秉承类型化的思维,对平台相关合同、投资交易合同等主要涉虚拟货币纠纷逐一展开分析,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则适用顺序:首先应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违法无效”条款,优先以此条款以及其引致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考察;在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对金融合同纠纷规范的情况下,则应当秉承谦抑原则,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标准;若存在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应当作为强化说理的依据之一,结合案情论述而不可直接适用,且在论证说理过程中比对案件情节与部门规章禁止的情形,应当秉承谦抑原则加强论证,必要时引入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以达到金融安全与交易安全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