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违不罚”制度在当前我国的税收执法实践中关注度较高。长期以来大量相关裁量基准与免罚清单的出台,在为涉税“首违不罚”制度的最终建立积累经验的同时,也导致了各类规则之间冲突频现。当然,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相关裁量基准与免罚清单的发布,确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执法人员权力的恣意行使,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过,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首违不罚”制度文件,往往存在着欠缺法律基础、突破立法位阶等内生性缺陷。为了将此类地方规范性文件引向法治化的轨道,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衔接、提升地方裁量基准与免罚清单的效力级别,并于其中规定逸脱条款,以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