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民事审前程序通过其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等功能,在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长期以来都是将庭审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审前程序附庸于审判程序,其功能的发挥往往受限。我们有必要以域外审前程序的有益经验为借鉴,通过强化审前程序的独立性,促使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有效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