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档案法》的修订关注了档案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但需要结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来实现。为明确档案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规范,需要将新《档案法》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予以衔接,形成保护与利用平衡的价值理念,明确档案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多方法律主体及其权责内容。在此基础上,区分档案个人信息类型以形成档案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适用规则,并根据档案工作场景特征以形成特殊适用规则,最终实现档案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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