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要以"用于共同生活"为标准,但是这会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利益得不到保障。《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允许两种例外的反证,这导致大部分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被苛以过重的责任。本文对这种法律适用的冲突进行了分析,认为司法解释是为了减轻债权人举证负担的推定规则,其适用要以《婚姻法》第41条为基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仍是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标准,允许非举债方通过证明所借钱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推翻成立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