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小保:2021年1月,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并约定本合同可以在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前提下无需任何理由解除。2022年3月10日,公司根据当初的约定,书面通知我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9日。我认为,当初双方关于“无需任何理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该无效,因此请求公司撤销解聘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3年期满,但公司对我的辩解和要求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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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