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针对罪错少年儿童的强制性惩罚制度还不完善。对14岁以下的罪错未成年人,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对14岁至16岁之间的少年,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项重罪的,均不予以刑事处罚。这种制度环境导致很多严重的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强制性惩罚。美国作为青少年犯罪高发的国家,形成了多层次的青少年社区性惩罚制度。从罚金刑、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强化监督型假释等方面,保证了对罪错少年儿童的强制性惩罚。即避免了犯因性效应,节省经费,也保证了罪错少年儿童的社会支持系统,其举措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