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代孕子女亲权确认所采用的标准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伦理道德、人身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司法实践表明,既有裁判对“维持代孕子女生活稳定性与持续性”等因素的考量,具有优先保护儿童利益的超前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代孕协议效力与婚生否认之诉引起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代孕子女继承权不确定等问题。本文认为可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解读代孕协议中的父母意愿;细化婚生否认之诉的适用条件;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视角对代孕子女监护权及抚养权规则架构进行完善,增加潜在监护人数量。确保法官能够优先适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避免代孕子女在复杂的利益平衡中遭到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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