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传统认知存在缺陷,不利于司法实践合理划定该类罪名的归责范围。对此,可在知识论上适当借鉴日本经济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在方法论上从法益性质与法益结构方面对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展开功能性研究。据此可以发现,日本经济刑法中的多元法益论实际就是我国传统刑法中的“复合客体说”;我国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财产法益,而是集体法益中的“制度依存型法益”;金融诈骗罪保护集体法益的正当性在于其法益的“秩序—财产”型位阶结构;将“秩序法益”置于第一位阶可在一定程度上划分该罪与其他不法行为的界限,将“财产法益”置于第二位阶能够反向识别秩序法益的判断是否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