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袭警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妨害公务罪的基础上新增设的罪名。考察袭警罪及妨害公务罪的侦查管辖情况,发现除广东省外,袭警罪基本上都是由袭警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侦查管辖。由于袭警罪侵害的是警察执法权及人民警察人身权利,由袭警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侦查管辖,不符合程序正义的理念,没有体现权力制约的原则,有违回避制度设置的初衷。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可以考虑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袭警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公安机关侦查管辖,或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侦查管辖,内设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未来修改法律时,可以考虑袭警罪由检察机关侦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