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护自身的网络空间安全,各国纷纷立法,由此形成了网络空间国家化趋势。然而,这一趋势越是加深,网络空间安全秩序内含的矛盾越发凸显,这源于封闭性的国家立法在面对具有跨越性的网络空间时,立法目的难以达成,而隐藏其后的则是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的二元论对立思维。我国《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数据和《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的认知差异深受这一思维的广泛影响。为此,需回到网络空间本身的跨人格性、跨国家性与跨空间性等属性,反思我国现行网络安全立法。在明晰主权国家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辩证关系基础上,确立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双重基础,构建一套包含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与体系构成要素的安全立法基础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