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领域的“联保共治”是长三角一体化的主要目标,财税法治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路径。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区域性公共产品,需要辅之以相应的公共财政予以保障。在绿色长三角建设的现实过程中,从税收征收的层面来看,长三角三省一市的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差异较大,易形成“环境税收洼地”;从财政支出的层面来看,环境保护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财政分享机制不畅通等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困境的根源,主要在于财税法治不彰。因此,在未来的“区域合作法”“财政法”的立法过程中,应就区域环境合作的财政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地方政府予以充分的授权,使之能建构起征税标准协同、财政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财税保障体系,真正实现绿色长三角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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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