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为食品安全的管理带来了柔性监管方式,有效缓解约谈主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对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约谈主体范围狭窄、约谈程序规定不具体、约谈效力不足、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为此,要通过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法律体系、扩大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范围、规范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程序、增强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结果效力、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救济机制等措施,实现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行政目标与法治目标的良性互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良性发展。
-
单位太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