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上,受分权原则的影响,法国行政法官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局限于合法性审查。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的需要以及复杂现实的存在,促使行政法官开展合比例的监督。尽管具有更加丰富的形式和不同的强度,但合比例性仍主要是一种诉讼审查技术,既未成为一项普遍的审查基准,更未发展成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比例监督的运用,应该建立在明确的、严格的说明理由的基础上;而且其应该导向一种真正的所涉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而非基本权利对于公共利益的体系性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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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