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由于中国古代重视司法,进而也重视对司法官的培养与选任。既重视司法知识与能力,更重视品格与德性。秦汉时,已设有专门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司法官吏的官署,称作"律学"。西汉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皇帝下诏,令郡察举人才设"四科",其三曰"明法律令",说明"明法律令"是重要的担任司法官的条件。由魏晋至唐宋设律博士为讲授法律之官,以培训司法人才。据《三国志》记载,魏明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