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4批合规典型案例中已出现法院的参与,部分地区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也有成功实践。在当前合规改革进程中,合规处分的性质尚不明确,作为合规主要处理方式的不起诉制度无法满足重罪案件的需求,检察机关主导的以企业认罪为条件的合规处分缺少审查和外部权力监督,法院在审判中及审判后的阶段以审查式参与企业合规能够对合规改革起到促进作用。将合规的落实情况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结合我国已有撤回起诉制度与缓刑考验期制度构建法院参与合规制度体系,能够扩大涉企案件合规范围,强化合规有效性的实现,实现司法机关相互的权力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