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助理并非高级书记员,也非法官岗位当然的继任者,亦不是位居员额法官之下的公务员,同样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是员额法官的学生与助手。法官助理涉及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一般应当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应当认定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单独序列公务员。我国应当健全法官助理的等级晋升制度,依据其等级行使相应的司法权。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的职业前景,应当为其构建多层次多角度的职业晋升机制,保障法官助理团队的稳定性以发挥其在法官精英化进程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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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