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值班律师制度法律帮助职能的立法设计与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有效参与及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应然要求存在结构性冲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明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进而引导值班律师供给侧制度改革,而非一概以"辩护人化"了之。基于实践需求,一方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考虑明确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认定标准,构建无效法律帮助程序的制裁机制,弥合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职能与律师有效参与需求间的功能悖离;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全覆盖应为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并存的二元体系,保留值班律师提供初步、及时法律帮助的功能特性。值班律师制度理论来源于"有权获得法律帮助",是对"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理论发展。在辩护权利规范运行体系相对完善的背景下,应更强调国家法律援助的义务,实现辩护权利"质"与"量"的双重保障。在此理论基础上,通过完善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二元划分的法律援助体系,实现律师供给侧与需求侧的结构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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