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是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之利器。根据条约文本差异,不同性质的条款对于裁决机构的管辖权和审查范围有重要影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常设仲裁法院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为解释和适用不同类型的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提供了有益借鉴。在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时,应进一步丰富条款的数量,规范相关措辞,更好地平衡国家安全利益和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