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地拥有管辖权是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尤其是在涉外民事诉讼。正确地确定管辖,可以使受理案件的法院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也有利于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基于诉讼目的而故意选择起诉法院,不可避免会产生管辖权争议。而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针对当事人如果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