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在2021年底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各种各样的在线诉讼平台,因外在形式和内在功能不同,呈现外观上或者功能上的多样化。诉讼平台的多样化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识误用,难以保证相同诉讼活动法律效力完全相同。诉讼平台的多样化,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诉讼平台多样化法律风险的产生,与缺乏相应的应对机制有关。妥善解决诉讼平台多样化的问题,需要澄清认识,区分诉讼平台的功能与其他平台的功能,更需要处理好法律和技术的关系,在统一诉讼平台法律功能方面努力,形成诉讼平台法律功能统一的判断标准和简明的识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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