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了"培育青岛—潍坊—日照、烟台—威海、东营—滨州三个城镇组团"的发展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蓝色经济区"内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阻碍"蓝色经济区"建设的一大顽疾。完善"蓝色经济区"城市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是"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区域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价值追求。培育三个城镇组团,应加强区域内环境合作,完善立法,强化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发挥司法途径的作用,借鉴其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