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民事侵权法为框架,强调损害结果而不够重视源头预防,且民事请求权基础不完善,因而难以解决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特别是面对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成本高、生态功能恢复速度缓慢等问题,无法做到用小成本实现精准风险防控。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构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概念、责任承担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不同于侵权诉讼的设计安排。同时检法两部门应合力,共同在湿地资源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探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