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推进,早期形成的以"院庭长批案制"为代表的高度行政化管理方式得到很大程度的修正。在强调以审判为核心,发挥审判监督管理保障作用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甚至出现了"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导致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有走向另一个极端的趋势——"高度放权",但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的实际和法官的法律知识和水平的因素,高度放权并不符合当前的实际。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职能,正确处理"去行政化"与加强监督管理的关系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