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的缴纳原则,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首次提出。所谓“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以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法人组织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