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设立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需分别达成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两个合意应当分别体现为两份合同文件,以便于适用不同的规则。但围绕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有诸多混乱的认识和做法。现行示范文本杂糅了债权合同、物权契约和法律与法定职责的复述三类性质的条款,是造成认识混乱的根源。故需按其性质进行分别处理,以实现示范文本功能明确、结构清晰、操作便捷。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