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人口结构在改革开放以来的40多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已步入了人口高度老龄化的阶段。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在建设中,家庭和公民个人仍旧是赡养老年人的中坚力量。但现实情况是有部分老年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时间照顾老年人。为了能够安享晚年、摆脱孤独,老年人选择与法定赡养义务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在此期间容易发生一方反悔要求解除协议的情形。鉴于遗赠扶养协议兼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尤其是当事人有无任意解除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设立初衷、协议履行的特点来分析当事人有无任意解除权以及如何完善有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