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内个人名义负债夫妻共还原则。后又补充但仍有违现行法。最新司法解释无视《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由生活之债再扩至所有的共同经营举债。婚姻家庭编应将夫妻外债分为生活或营利;生活之债数额有限,且出于道义,应负无限责任;营利之债,放债人要依约分险,不能只赚不赔;个体户夫妻债务应采登记有限责任;婚债举证采外观主义,以防不良贷款公司侵害家庭。全面保障家庭安全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