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与刑事追缴、退赔交叉时,应先追缴涉罪企业违法所得,再对剩余财产破产分配。这并非基于"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基于"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为获益"理念。违法所得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并不会因先追缴违法所得而受损失,其权益只是被恢复应有状态。将刑事追缴、退赔并入破产程序的路径仅注重表面平衡,未认真考查被害人、债权人各自合法权益界限,会使涉罪企业保有违法所得。获得民事诉讼生效判决,不影响当事人的被害人地位。在此问题上,刑、破两法应协调一致,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至于社会矛盾问题,应通过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等制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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