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号案例的指导价值建立在"事实规范化"基础上,其并未确立"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不可参照适用《合同法》167条"的一般裁判规则,仅对基本事实高度相似之案件具有裁判理由之功效。基于类推适用"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基本原则,裁判时应考量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特质,根据股权转让效力的阶段性特点,运用阶层化的裁判思路来决定如何准用。在这个过程中,利益衡量始终发挥着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