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的过程中存在缺陷,因此需要政府对价格进行干预。政府依法有效履行价格调控职能,不仅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然而,现有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传统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新业态监管、违法涉企收费以及行政处罚罚则设定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在后续修订中予以解决,如应当对传统价格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细化、更新和补充,明确适用条件。在平台经济和双边市场的新市场结构以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背景下,新业态监管应当对大数据杀熟和平台低价倾销予以回应;应当强化涉企收费监管,明确行为准则,细化行为标准,设定处罚额度;应当制定科学的罚则,有效衔接比例罚与定额罚,设置合理有效的罚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