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确立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基础性权利,但该权利与第7条"大隐私权"间的关系并不清晰。欧盟法院2010年至2020年间的判决表明,针对个人数据处理行为,首先需通过隐私权判断个人数据之于个体人格的价值,由此划定私人领域和国家权力、第三人行为自由之间的界限,为个人提供实体保护。在此基础上,以个人数据受保护权规范非对称权力结构下的数据处理行为,使之透明、准确、公正、应责,为个人提供程序保护。隐私权要求国家承担避免侵犯私人领域的消极义务;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则主要依靠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积极确立统一的行为规范、监管体制和监督救济机制。在构建我国个人信息权利时,可适当借鉴欧盟思路,确立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这一组实体权利,并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权利解释为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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