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达成更好的犯罪预防和治理效果,规范整改企业发展,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刑事合规探索改革。经过两年多的探索,企业合规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亟待结合已有司法制度和试点经验予以厘清。为了规范检察权行使,既要保企业又要坚守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必须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上进行必要限制。符合对象、社会效益、罪行轻重、悔罪表现、合规可能性等多重条件的案件,方可进入合规不起诉程序。未来合规改革的发展方向应当拓展企业犯罪的事前防范和监督,并合规案件中引入检察主导下的多方听证程序,正确认识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职能有机联系,使检察权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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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