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但仅仅因为高空抛物肇事者不明,就让所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其正当性未免令人质疑。可以考虑通过探索强化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投保商业责任险和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等方式,实现对高空抛物行为预防救济之目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