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法院为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颇费周章,即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得到积极妥善的执行。为解决这类问题建立失信责任制度势在必行。但当前对于失信行为引起失信责任的定义、分类、性质、责任主体、法律权限、责任边界尚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在对上述问题研究的同时,厘清失信责任制度框架,并且探究在公权力机关主导下,私权利主体对于建设信用社会的作用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