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我国公司实践的发展,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类型的规定暴露出诸多不足与缺漏,这不仅不利于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更不利于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大幅修改之际,我们应积极回应各种关于公司组织类型变革的建议,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组织类型变革路径,重构《公司法》的公司组织类型。对此,我们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发展需求,综合考量各种改革成本,积极回应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在原有的公司组织类型框架内对公司的组织类型予以变革和重构,进而实现公司组织类型的多元化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