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新出台的《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制度置于核心地位,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仍有待完善。由于我国的传统信息披露制度只强调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尚未对社会责任信息给予充分关注,导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在宏观强制性效力和微观披露指标上均没有统一标准,加之程序性规则缺失,使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难以回应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因此,亟需借鉴欧盟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制度经验,通过统一强制性的制度规范、设定具体而明确的披露指标以及补足程序性规则等途径,重构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社会责任信息质量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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