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是仲裁制度健康发展的必备外部约束机制。适度的司法监督可以矫正仲裁制度自身的弱点,纠正仲裁个案的偏差,有效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适度的、科学的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机制,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对仲裁司法监督中的双轨制审查、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重审查、重新仲裁等制度进行了论述,并希望能够尽快从立法层面对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出制度整合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