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制定法实施中,原旨主义一直被视为是唯一正确的解释方法。动态法律解释对意图论、目的论和文本论等原旨主义解释理论展开了激烈的批判,指出原旨主义是一种考古学式的解释方法。通过实用主义、哲学解释学和政治分析,这一理论论证法律解释必定是动态的。对现实司法运作的观察结果表明,动态解释理论未能完整描述司法解释的实践。更深入的讨论表明,动态法律解释理论与原意解释之间的关系并非是泾渭分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