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中,新闻出版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智力投入和经营性投入等。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正当性基于新闻作品生产和传播过程中付出的经营性投入(投资)进行保护;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作品",也不排除时事新闻。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著作权纠纷赔偿标准因矛盾、模糊而缺乏指引性和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以稿酬为标准的赔偿惯例使新闻出版者难以得到合理赔偿,故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必要性在于增加新的请求权,扩展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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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