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对上述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作了详细阐述。为企业正确账务处理提供了指引,但如何判断上述费用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相关,特别是间接费用的判断,《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给出明确判断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