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是中国传统帝国时期廉政法制建设的治理成熟期,但良法不等于善治。在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的相互影响下,法治与人治互相博弈,法律规定经常偏离政治实践,司法活动总是局限于民主缺位的专制背景下,良法迫于长期的政治压力而表现出"法律无主体性"的结构性特征,导致公权力严重私人化,造成吏弊难除和贪腐盛行。以史为鉴,探究清代廉政法制建设治理成效及其局限性,对新时代中国厉行反腐及良法善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