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有关农村河道治理没有出台专项立法,以柔性条款为主,缺乏强制力,且规范其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位阶较低,使实施受阻。明确地方环保部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政府的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农村河道治理的责任清单,并加强监管,提高日常法律宣传的力度与广度,拓宽农村河道治理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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